殺死一群原創(chuàng)作者
圖片來自pixabay
昨天( 4 月 26 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一則新聞的發(fā)布別有深意:包括文藝連萌、仕圖在內的近百個自媒體聯(lián)合署名,發(fā)出《聯(lián)合維權公開信》,控訴新聞資訊類應用一點資訊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公開信內容和自媒體作者們的訴求,與過往的版權糾紛事件大同小異,無非是要求停止侵權、合理賠償、公開致歉。這與五年前那起轟動一時的版權事件如出一轍:韓寒、郭敬明、賈平凹、方舟子、李銀河、馮唐、蔣方舟等 50 位作家發(fā)布《中國作家聲討百度書》,指責百度文庫“偷走了我們的作品,偷走了我們的權利,偷走了我們的財物,把百度文庫變成了一個賊贓市場”。
只不過,權利主張人從作家變成了自媒體(意味著許多人并不僅靠寫字謀生),被控訴的平臺從 PC 端變成了移動端。五年過去了,制度、司法、民間共同推動了那么久,中國互聯(lián)網依然沒能解決好版權保護問題。抄襲者總能找到抄的途徑與方法,被害者仍然只能抱成一團,再靠發(fā)布言辭激烈的公開信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互聯(lián)網興盛的時候,作家被殺死一批;移動互聯(lián)網當道,自媒體原創(chuàng)作者又被殺死一批。版權保護,似乎也成了年年講、年年解決、年年新的無解問題。
國家版權局特意在這一天舉辦了“中國網絡版權保護大會”,邀請媒體、學者、律師和幾家互聯(lián)網內容平臺的代表來探討了網絡版權的話題。
自1886年《伯爾尼公約》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版權就開始受到全人類共同認可的保護。具體到新聞媒體領域,中國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時事新聞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所謂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媒體報道單純性的消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助理潘偉解釋,如果一條新聞用最為簡明的語言來作為新聞的構成要素,如果他人對同樣的事實進行表述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這個要素的話,它就是單純的事實性消息,即時事新聞。這些不可避免的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基礎信息。除此之外,一般來說都屬于與時事新聞對應的新聞作品,而新聞作品是受《伯爾尼公約》和著作權法保護的。
之所以要一本正經、佶屈聱牙地解釋區(qū)分時事新聞與新聞作品,是因為二者從自然法開始就有立法性質上的差別。簡單地說,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因,就是公眾享有知情權。社會的所有公民、納稅人,應當享有對社會重大事件的知情權,因為這些社會事件總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公眾利益。任何影響到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媒體就有義務與責任對其進行新聞報道,以便保障公眾的知情權,這是公權利。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宋建武說,媒體存在媒體價值很大程度上是來源于它能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恫疇柲峁s》第二條第八款就直接指出:本公約所提供的保護不得適用于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
這是從法律角度解讀“新聞”這個概念,它與政府的法令文件、法律條文一樣,即使是原創(chuàng)作者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公眾利益要高于原創(chuàng)者利益。但是否這樣就能說媒體生產的作品就不受版權保護?當然沒那么簡單。版權,是媒體工作者因實現勞動價值而享受的權利,是商權,更是私權。我們日常所說的保護版權,保護的是原創(chuàng)作者的商權和私權,其實就是保護他們的利益——我付出了勞動,我理應獲得相應的回報。
所以,法律就要保護除時事新聞之外的新聞作品。對于兩者的區(qū)分,一般都比較容易,新聞作品不僅僅是把一個事件的要素寫清楚,更是一種高智力含量的勞動成果。比如用最簡潔明了的通訊社體寫2016年4月26日國家版權局舉辦了一場會議,那就是時事新聞;如果用更細膩、更有思辨力的筆觸描寫會議上一位嘉賓的一天,那就是新聞作品。在百花齊放的自媒體時代,原創(chuàng)作者們在各大內容平臺的寫作,更是絕大部分都屬于新聞作品或文學和藝術作品。
但是這樣一來,就慢慢產生了一組矛盾:新聞非商品,但媒體是產業(yè)。即使在中國,除了少數幾家黨報、通訊社之外,所有媒體都需要自負盈虧,所有媒體工作者都根據工作的數量與質量來獲得報酬。隨著技術的發(fā)展,傳統(tǒng)媒體遭遇巨大變革,說到底還是每個時代的利益分配機制需要重新調整。有的失去了利益,它就會死去;有的獲得了利益,它就繁榮昌盛。在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很多不合法不合理的行為,盜版、抄襲就會使原創(chuàng)作者們遭受利益損失。另一方面,版權費的定價權也是一個不確定因素,它經常是動態(tài)的、難以量化的,當原創(chuàng)作者判斷失去的利益超過了維權的成本時,他們自然就會為自己背水一戰(zhàn)。
2014 年,新聞資訊分發(fā)平臺今日頭條也曾遭遇版權風波,許多傳統(tǒng)媒體控訴今日頭條侵犯他們的版權。此后,今日頭條逐漸壯大,有能力花大量的資金和人力與傳統(tǒng)媒體的原創(chuàng)者們合作,逐漸解決了版權問題?,F在,今日頭條的頭條號自媒體們也抱團控訴一點資訊侵犯版權,這個羅生門不知何時才能完結。要知道,不僅《新京報》、澎湃新聞網等商業(yè)媒體屢屢遭遇侵權糾紛,《解放軍報》、中央電視臺這樣的傳統(tǒng)強勢媒體,在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中,更逃不過原創(chuàng)作品被花式盜用的情況。今日頭條、微信公眾號這些新興內容平臺,在司法資源有限導致維權成本高企的情況下,有義務有責任為平臺上的內容生產者們制定一套成熟完善的原創(chuàng)保護機制。
按照相關的政府部門、學界、業(yè)界、法律界的討論,版權保護問題,需要公眾、平臺、原創(chuàng)作者等多方努力,利用法律和技術的雙重保障共同解決。版權糾紛事件的各方有不同的需求,站在更宏觀的角度,作為一個整體的社會應當形成一種氛圍,必須要保護原創(chuàng)權利人的權益,使他們享有暢通的維權渠道,總不能五年之后又有新的抄襲者逼迫新的一撥人發(fā)公開信哭訴;但如果因為過度的保護,也無法合理健康地促進技術和社會的發(fā)展。宋建武教授總結:版權保護只是一個手段,最終目的是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其實他可能還落了一句話:只有版權保護做好,利益分配機制達到平衡,才會有更多原創(chuàng)作者有動力去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傊?,不要讓盜版與抄襲,殺死一批又一批極具才華的原創(chuàng)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