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從重處罰利用未成年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黑惡勢力即便有自首等情節(jié)的也不予減輕處罰
每經編輯 馬原
4月23日上午,最高檢召開“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兩高兩部”《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萬春介紹,未成年人涉黑惡犯罪雖然從整體上看人數(shù)總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數(shù)量逐年增長。
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受理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數(shù)分別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別增長了410%、29%。更突出的問題是,一些黑惡勢力利用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有意將未成年人作為發(fā)展對象,以此規(guī)避刑事處罰,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無論是對社會和諧穩(wěn)定還是對未成年人成長都危害極大。
例如,有的黑惡勢力犯罪組織自編順口溜“只要不碰八大類(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八種犯罪行為),天塌下來都不怕”,在組織成員中傳播,誘導一些未成年人加入該組織;有的黑惡勢力刻意招募、拉攏未成年人,在案發(fā)后故意安排不滿十六周歲的成員到公安機關投案;還有一些黑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尋求刺激、好奇的心理,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誘未成年人加入,以達到任意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
“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種行為將被從重處罰
《意見》明確,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
1. 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2. 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3. 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4. 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九種情形將從重處罰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
1.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
2. 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驗的;
3. 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
4. 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
5. 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
6.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
7.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
8. 對未成年人負有監(jiān)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9.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萬春表示,在此基礎上,《意見》進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參加黑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雖然未成年人并沒有加入黑惡勢力,或者沒有實際參與、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對黑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一般也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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